考前複習進度怎麼排?讓兩週讀書計畫跟得上實際學習
安排考前進度時,我們很自然會先估計:數學這一章要讀多久?寫一回自然考卷需要多少時間?但這些看似合理的時間估計,未必和實際情況一致。
心理學者 Roger Buehler、Dale Griffin 與 Michael Ross 在 1994 年發表的研究中,請正在撰寫畢業論文的大學生預測自己還需要多久才能完成。在後來完成論文、可以比較預估與實際時間的學生中,他們原本平均估計還需要 33.9 天,實際卻用了 55.5 天。研究者也請學生估計,如果過程不順利,最晚可能需要多久才能完成。學生平均估計需要 48.6 天,但仍比實際花費的時間短。[1]
這項研究觀察的是大學生完成畢業論文的情況,不能直接推算國高中生複習一章需要多久。但研究中預估時間與實際完成時間的落差,仍值得正在安排考前進度的學生注意:一份自己認為合理的計畫,實際執行時,可能需要比原先預想更多的時間。
考前兩週,學生可能會先把每天要完成的複習內容一一排好:讀完數學一章、複習兩課英文單字,再寫一回自然考卷。時間表看起來排得剛剛好,真正執行時,才發現沒有把學校作業、吃飯與休息的時間算進去;碰到不懂的觀念,也不會因為下一科的時間到了,就自動理解。
第一天沒完成的內容延到第二天,第二天原本安排的進度也跟著受到影響。幾天下來,還沒完成的內容越積越多,原本落下的進度也一天天累積,讓人不知道該先補上前面的內容,還是繼續完成當天的安排。
這時,除了看看是不是有其他事情影響複習,也可以回頭想一想:原本安排的複習內容,是不是超過自己一天實際能完成的份量?
要讓兩週複習走得下去,關鍵可能不是一開始就把十四天全部排滿,而是讓讀書計畫可以邊執行、邊調整,再根據每天實際花費的時間與學習情況,安排接下來的複習進度。
為什麼看起來合理的讀書計畫,執行後卻一直落後?
Buehler 與同事將這種低估完成時間的現象稱為「計畫謬誤」(planning fallacy)。研究發現,當人們估計一件事需要多久才能完成時,往往會把注意力放在接下來打算怎麼做,卻比較少回頭參考自己過去完成類似事情時,實際花了多少時間。[1]
應用到複習安排,可以理解為:學生想的是「明天複習完數學這一章,再把練習題寫完,應該一小時就夠」,卻沒有回頭想想,上次複習類似內容時實際花了多少時間,也可能忽略了遇到不懂的地方需要重新理解、訂正錯題或請教老師所花的時間。
當然,每個人複習進度落後的原因不一定相同。不過這項研究提醒我們,安排讀書計畫時,不能只想著自己預計要完成哪些內容,也要考慮實際需要花多少時間。
安排複習進度時,還有另一件事需要注意:「讀完」不一定代表「學會」。
翻完十頁、看完一段講解,都是很容易記錄的進度。但看完之後,能不能不看課本回答問題、自己完成題目,才更能看出是否真的理解。如果讀書計畫只記錄「今天看了幾頁、讀完幾個單元」,就很容易把「看完了」當成「學會了」。
因此,複習一個單元需要多少時間,不能只看內容有幾頁,也要考慮自己對這個單元熟不熟悉。同樣是複習數學,有些學生可能連基本觀念都還不清楚,需要重新理解;有些學生已經理解觀念,卻常在計算或解題時出錯。每個人需要加強的地方不同,安排複習時間時,也可以依照自己的學習情況做調整。
教育心理學者 Barry Zimmerman 認為,學習不是把計畫訂好之後照著做就結束了。學生需要先設定目標、安排學習方式,在實際學習的過程中留意自己的進度,完成後再回頭看看哪些地方做得順利、哪些地方需要調整。這些經驗也能幫助學生安排下一次的學習計畫。[2]
從這個角度來看,讀書計畫不是訂好之後就不能改,而是可以根據實際學習的情況不斷調整。
如果一個單元比預期花更多時間,可以先看看是題目比較難、前面的基礎觀念還不熟,還是讀書過程中經常被其他事情打斷。原因不同,需要調整的地方也不一樣。只是把今天沒完成的內容全部往後延,問題可能還是會繼續累積。
兩週複習,不必在第一天就把十四天全部排滿
接下來的兩週複習安排,是根據前面提到的研究與學習理論延伸出的實際應用,並不是研究直接證實的固定流程。
開始準備兩週複習時,不必急著先把十四天的計畫全部排好。可以先確認各科的考試範圍與日期,再看看最近的小考、作業和訂正,找出自己還需要加強的地方。例如,「自然不好」還太籠統;「無法說明光合作用與呼吸作用的差別」,才比較能決定接下來要讀什麼。
對於自己覺得已經很熟悉的內容,也可以挑幾道重點題目,試著不看教材作答。這樣做不是為了第一天就完成大量測驗,而是先確認自己對這些內容到底掌握了多少。如果答錯或答不出來,可以記下自己不熟悉的地方,之後才知道哪些觀念需要重新理解、哪些題目需要再練習。
完成初步盤點後,可以先排接下來兩三天的具體任務,後面的幾天先抓大概的複習方向,之後再根據實際進度調整。
例如,第一週可以先複習還沒弄懂的重點內容;到了第一週中段,再依照實際完成的情況調整接下來的進度。到了第二週,可以把更多時間用來自己做題目,並重新確認前面容易出錯的地方。若某些內容比預期更快掌握,可以提早往下複習;若基本觀念仍不熟,也還有時間重新安排。
這樣的安排和一開始就把十四天全部排滿相比,最大的差別是:後面的複習進度,可以根據前幾天實際完成的情況和遇到的問題來調整。
用每天的完成紀錄,調整接下來的複習份量
每天的安排,可以從真正可用的時間開始估算。
晚上七點到十點有三小時,不代表三小時都能拿來複習。可以根據最近幾天的情況,扣除學校作業、生活安排與休息後,看看自己大致還有多少時間,再安排適合的複習份量。某一天剛好完成得特別快,也不宜立刻當成之後每晚都能達到的標準。
每天的複習內容寫得越清楚,之後就越容易看出自己實際完成了多少。
「讀數學四十分鐘」可以記錄投入時間,卻不容易看出理解進度;改成「確認斜率的意義,再自己完成兩道相關題目」,就比較容易看出哪些地方還需要練習。
假設原本估計四十分鐘,實際用了七十分鐘,仍有一道題目不懂,真正值得記錄的就不只是「今天沒完成」,而是:大部分時間都花在重新理解斜率怎麼算,還有一道題目明天需要再練習。
四十分鐘變成七十分鐘,不一定代表計畫失敗。這次實際花費的時間,也能成為下次安排進度時的參考。
如果有不懂的地方需要請教,也可以把這件事排進接下來的計畫裡。例如,隔天帶題目詢問老師,或重新看線上課程中相關的觀念講解,再自己做一次題目,確認是否真的理解。如果某個地方花了比預期更多時間,後面的複習進度也要跟著調整。
到了第一週中段,可以利用這些紀錄重新估算。例如,某一科如果連續幾次都比預期花更多時間,後面就需要多留一些時間,或減少一次要完成的複習份量;如果某一科的複習進度比較順,也可以少安排一些時間,把更多時間留給還不熟的科目。
不過,調整複習進度也不能失去平衡。不能因為某一科比較困難,就把大部分時間都集中在這一科,其他科目幾乎不複習;也不要為了讓每天看起來都有完成進度,只挑比較簡單、容易完成的內容來讀。安排時還是要考慮各科距離考試還有多少時間、各科的重要範圍,以及自己還不熟悉的地方。如果真的不知道哪些內容應該先複習,也可以請老師協助判斷。
進入第二週後,可以繼續根據實際做題的情況調整。原本以為已經會的內容,如果題目換個問法就不知道怎麼做,就表示還需要再複習;如果同一類題目反覆出錯,也要弄清楚為什麼會一直出錯,而不是只是不斷增加練習題的數量。
過程中最好留一些彈性時間,用來完成前幾天還沒完成的內容。如果這些預留時間很快就被用完,而且每天還是不斷有新的進度落後,就表示原本安排的複習份量可能太多,需要重新調整。
這時最難的,往往是接受計畫必須刪減。
剩下時間有限,有些原本安排的複習內容可能無法全部完成。這時可以根據各科距離考試還有多少時間、重要範圍、已經掌握的內容,以及還不熟悉的地方,重新決定哪些內容要先複習,而不是為了補進度一直熬夜。
到了考前最後一兩天,可以利用這幾天留下的紀錄,決定真正值得重看的地方:曾經卡住的基本觀念、容易記錯的公式或規則,以及訂正後還沒有再做一次確認的題目等等。
最後一天並非完全不能碰新內容,但需要評估它是否重要、能否在剩餘時間內理解,避免因為不安而不斷追加新的複習任務。
兩週讀書計畫的作用,不是要求接下來十四天都完全照表操課,而是幫助學生在有限時間裡,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複習安排。
每天的紀錄不必複雜,只要能回答幾件事:原本預計做什麼、實際做到哪裡、時間花在哪裡,以及下一次需要改變什麼。
當下一次考試再需要估計「這一章大概需要多久」時,學生可以參考的就不再只有感覺,而是自己過去真正花過的時間與遇到的問題。
讀書計畫因此不只是一張等待完成的清單,也能幫助學生逐漸學會估算時間、確認進度與修正安排。
複習卡關時,換一種方式重新理解
如果在複習過程中發現,有些觀念反覆看了還是不理解,或題目一換問法就不知道怎麼下手,也不一定要只靠自己反覆摸索。
學習銀行提供國高中線上課程,學生可以依照自己的進度重新觀看重點內容,針對還不熟的觀念反覆複習,再搭配題目確認是否真正理解。
找到還沒弄懂的地方,再把時間花在真正需要補強的內容上。
參考文獻
[1] Buehler, R., Griffin, D., & Ross, M. (1994). Exploring the “planning fallacy”: Why people underestimate their task completion times.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, 67(3), 366–381.DOI:https://doi.org/10.1037/0022-3514.67.3.366
[2] Zimmerman, B. J. (2002). Becoming a self-regulated learner: An overview. Theory Into Practice, 41(2), 64–70.DOI:https://doi.org/10.1207/s15430421tip4102_2